南京大屠杀遇难者人数30万以上是如何认定的

2021-12-21 11:03:47 | 来源:中国社会科学网 | 参与: 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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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在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的石壁墙上,用中英日等多国文字镌刻着“遇难者300000”,它向世人昭示日本侵略者的罪恶,也让国人铭记曾经遭受的屈辱与伤痛。然而,这场浩劫发生之后的八十多年里,不断有人以种种“理由”质疑死难者是否达到30万之多,特别是日本右翼势力,他们通过所谓的“精确考证”,提出20万人、10万人、5万人、3万人乃至3000人、47人等结论。诚然,死难者数字的消长并不会影响对日军罪恶行径的定性;但是,这种质疑行为的根本意图是,企图以人数的“不精确”和“不客观”,来证明事实认定的“不精确”和“不客观”,进而将南京大屠杀由客观事实定义为被害者主观建构的“被害记忆”,从而否定大屠杀事实的存在。因此,对南京大屠杀死难者人数的捍卫,不仅关乎历史事实,更关乎民族尊严。事实上,30万死难者应是指大屠杀死难人数的下限,最直接的根据来自战后审判战犯军事法庭的判决。

  屠杀罪行是战后审判的重要内容

 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,根据国际惩办战犯的法律条例与协议规定,战胜国组织国际法庭和受害国法庭审判战争罪行。甲级战犯由国际法庭收审,如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(又称“东京法庭”);乙级、丙级战犯由受害国法庭审判定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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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东京法庭由中、美、英、苏等11个国家委派的11名法官组成。中国法官梅汝璈代表中国方面参与审判,担任中国驻东京法庭代表团团长。该法庭从1946年4月29日开始,对东条英机等28名日本甲级战犯提起诉讼,至1948年11月12日宣布判决,历时两年零六个月。1945年11月,中国在重庆成立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,并先后在南京、上海、北平、太原等城市设立10个军事法庭,审判日本乙级、丙级战犯。其中,涉及审判南京大屠杀罪行的军事法庭是1946年2月在南京成立的“中国陆军总司令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”,学者一般称为“中国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”,简称“南京法庭”。

  由于南京大屠杀是二战期间法西斯暴行中非常突出的事件,因此东京法庭对于此案的审理特别严肃认真。据梅汝璈回忆,他们“花了差不多三个星期的工夫专事听取来自中国、亲历目睹的中外证人(人数在十名以上)的口头证言及检察及被告律师双方的对质辩难,接受了一百件以上的书面证词和有关文件,并且鞫讯了松井石根本人”。

  南京法庭有关南京大屠杀的审判主要有两起案件:一是日军第六师团师团长谷寿夫案,1947年1月9日立案,被编为“审字第1号”,由石美瑜、宋书同、李元庆、葛绍棠、叶在增5位法官及2位检察官审理,1947年3月10日宣判。

  在南京保卫战中,谷寿夫率部首先攻破南京中华门,指使和怂恿部属滥杀无辜,是直接实施屠杀南京军民的罪魁之一。1946年2月,驻日盟军应中国政府要求,以战犯嫌疑者名义逮捕谷寿夫。同年8月1日,谷寿夫与12名乙级战犯一起被押至中国受审。二是日军少尉向井敏明、野田毅以及田中军吉战犯案。向井和野田系日军第十六师团少尉军官,两人在进攻南京途中,相约以100人为目标进行杀人比赛。到达南京紫金山时,向井杀了106人,野田杀了105人,分不清谁先杀到100人,于是以150人为新的目标,继续向南京城内进行砍杀比赛。另一位日军军官田中军吉,曾手执一把名为“助广”的军刀,先后杀戮300多名中国人。该案于1947年9月20日立案,被编为“审字第13号”,同年12月18日宣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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